为切实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全力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营造安全、畅通、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临夏市公安局决定禁止驾驶非标无牌无证三轮、四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非标三轮、四轮电动车是指不符合国家标准、未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三轮、四轮电动车。
二、处罚: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之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非标三轮、四轮电动车不符合道路机动车辆相关标准,不予注册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对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二十八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处以罚款200元,记9分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扣留机动车。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对未取得驾驶证驾驶三轮电动车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处以罚款500元的处罚,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对未取得驾驶证驾驶四轮电动车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处以罚款1000元的处罚,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对上述车辆违反规定上路行驶和违反规定停放的,临夏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将依法予以处罚。
四、广大群众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禁止驾驶非标三轮、四轮电动车上路行驶。
五、对违反本通告相关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查处,凡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借机煽动闹事,非法聚会、游行、集访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临夏市公安局
2025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