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4月28日
借条原件丢失,还能要回钱吗?
时间:2021-06-15

生活中,借钱是一件再普通不过的事情了。有人借几十上百,有人成千上万,有人甚至借几十万以上不等。每一次涉及高额的借款时,总有那种借钱不还、找借口搪塞之人。这种时候,他们打下的借条就会在要债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不过,由于借条原件保管不善、丢失损毁等原因,在借款纠纷中,借条复印件等证据就显得尤为重要。为什么这么说呢?日前,记者就大家关注的借款问题采访了州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绽文杰。

▶▶案例:

老王向老赵借了20万元,并向老赵打了借条,约定还款日期为半年。但是,借条原件被老赵弄丢了,老赵只剩借条的复印件,借条上面有老王的指纹和签名,但这些都是复印的。不过,老赵借钱给老王的时候,10万元是通过银行转账,现在老赵有银行转账的存根;另外10万元是现金交接,交接时也有2名证人在场。半年还款期限到后,老赵因为要给儿子买新房,就多次找老王还钱,老王每次都用各种借口搪塞,老赵在讨债过程中保留了录音证据。多次讨债无果后,老赵向法院起诉老王。经审理,法院支持了原告老赵的诉讼请求。

根据上述案例,我们在索要借款当中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绽文杰向记者介绍,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主张还款的要搜证、举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主张还款的一方在诉讼中要举证证明别人向其借款且未归还的事实,才能胜诉。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二,没有借条原件,原告的诉讼风险增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供原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亦明确规定:“证据材料为复印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三,借条复印件必须有其他的辅助证据加以印证,而且证据之间应该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才能证明案件的事实,作为有效证据。因为借条毁损,借条复印件无法与原件核对,所以借条复印件作为能够认定案件事实的有效依据,必须经过证据补强。一般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必须有其他证据可以与借条复印件相互印证,单一的借条复印件不能单独认证案件事实。比如本案:银行转账的存根、交接现金时的2名在场证人证言以及老赵在讨债过程中保留的录音证据,都属于能够印证借条复印件的“其他的辅助证据”,对借条复印件证达到证据补强之目的。

2.应当有正当的客观理由,即有客观上不能提供原件的原因:包括原件已经灭失,原件在其他人手中等原因。主观上的原因不能作为不能提供原件的正当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1)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2)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第四,如果仅有借条的复印件,再无其他材料可以印证欠款这一事实,那么借条复印件就丧失了证据效力,出示借条复印件的出借方将会承担败诉结果。

此外,如果借条丢失,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证明借贷关系。

(1)可以要求对方签订还款协议(还款承诺、还款计划等),这样既明确了债权债务关系,同时也简化了诉讼证据,必要时还可起到延长诉讼时效的作用。

(2)利用其他相关证据起诉。如银行转账记录、对账确认函、发票等。另外,如手机短信、微信、QQ、支付宝、电子邮件、录音录像等都可以作为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电子证据。

当然这类电子证据应当是内容真实的、能够完整反映债权债务情况、是债务人的真实意思表达,同时取得方式也必须合法。由于电子数据容易灭失、被篡改和难以提取,因此这些证据最好要到公证处做一个证据保全公证。

(3)找证人证明借贷关系存在。让了解情况的单位和个人出具书面证明材料或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需注意的是证人必须与双方当事人无利害关系。

编辑:临夏新闻网 责编:孔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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