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住宅小区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被罚10万元
2017年12月26日,临夏市公安消防大队对位于北滨河路的某二期住宅小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小区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给予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期住宅小区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
案例二:
住宅小区消控室值班人员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被依法拘留
2017年12月18日,临夏市公安消防大队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对位于临夏市前河沿延伸段某小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小区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谭某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擅自脱离岗位,且未持证上岗,消控室控制主机存在多条故障信息未处理。2018年1月3日,市公安消防大队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对该单位再次检查时,发现谭某擅离职守,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现场照片、个人陈述、检查记录等证据查实,违法事实清楚,谭某也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公安机关对谭某给予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由临夏市公安消防大队联合治安大队送达临夏市公安局拘留所执行拘留。
据临夏市公安消防大队负责人陈军介绍: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临夏的高层建筑数量不断攀升,全市现共有高层建筑437幢,数量位居全省第二,火灾防控难度大,高层建筑的快速发展与现有装备器材不相适,且大部分建筑工程存在未审先建,开发商不顾住户和商户利益,将未验收的房产进行出租出售,形成“链条式”效应,致使消防手续无法办理,住户、商户利益受损。他表示,当前正值各类楼盘项目开工施工期,为了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财产不受损失,下一步将加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消防设施损坏未及时整改,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未经消防部门审核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等违反消防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同时,也提醒广大开发商和住户、商户,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是禁止投入使用的,擅自投入使用的,属消防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被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广大业主在收楼时也有权要求开发商提供消防验收意见书,如开发商不能提供相关的证件,可向相关部门举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消防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第二款: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以下的罚款:第一款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