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日报·中国临夏网讯 (记者 马健)居某某捡到他人遗失的手机后,通过机主的微信账号,将钱款转至自己名下。近日,临夏县法院以盗窃罪,对居某某作出单处罚金2000元的判决。
2022年3月7日,被告人居某某送孩子上学途中,从路边捡到唐某某遗失的手机一部,发现该手机没有设置密码,且背面有6位数字、一个电话号码和一个居民身份证号码,并用该6位数字破解了手机微信支付密码,将微信零钱内的600多元及绑定银行卡内的6400多元分十四次转至自己名下。随后,该机主唐某某购买新机后登录微信发现微信零钱和银行卡内的钱被盗,随即报案。3月9日,被告人居某某投案自首,并积极退还手机和钱7000多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居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因居某某有自首情节,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提醒:微信、支付宝设定转账密码不能过于简单,且密码不能置于醒目位置,当手机丢失或微信账号被盗时,要立即报警。在微信安全中心冻结账号功能,防止账号信息泄露、资金损失。
编辑:马忠德 责任编辑:山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