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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普及 小朋友在幼儿园受伤,谁担责?

2021-11-26 来源:民族日报·中国临夏网  记者:马健  浏览量:9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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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马健

我国民法典规定,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幼儿园的孩子属于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果他们在幼儿园受到伤害或者发生意外,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是幼儿园还是幼儿家长?日前,就大家关注的这些疑问,记者专访了州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绽文杰,围绕《民法典》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给大家解答疑问。

▶▶案例一

幼儿在幼儿园突发意外

小朋友冯某被父母送到幼儿园上学,截止午休前,都未发现身体异常。但午休时,冯某突然感觉身体不适,抢救无效后死亡。公安部门鉴定为呼吸道异物吸入导致急性呼吸功能障碍而死亡。幼儿园录像显示,午休期间,冯某出现身体异样时,幼儿园老师一开始并未注意到,后来发现时为其侧身、拍背及清理呕吐物,又进入保育室进行救助处理后,拨打急救电话。期间,幼儿园老师电话通知冯某母亲到医院。冯某的入院备案信息并未写明其患有疾病。但是,冯某在医院的体检报告显示“肺音粗”,高危儿处标注“肥胖”。

法官说法:

因冯某意外死亡的原因包括其个人体质因素,突发疾病的凶险程度,监护人日常养育不周、入园时隐瞒其病史,幼儿园在处理意外事件当中救助措施不规范、管理失职等多因共同作用,根据《民法典》第1199条,综合各方面的原因力和过错程度,酌情认定冯某的监护人与幼儿园对于冯某死亡后果的原因力和过错程度相当,由双方各自承担50%的民事责任。

法官提示:

入园登记时,幼儿园应尽量多了解小朋友的身体情况,特别是有无病史、对什么食物过敏等;其次做好视频监控,一方面是更好地掌握小朋友的情况,另一方面可在纠纷发生后作为证据,还原事实。

▶▶案例二

幼儿在幼儿园跌倒受伤

小朋友袁某在幼儿园全托寄宿。寄宿期间,袁某曾被同班同学史某抓伤两次。一日,在幼儿园园内,史某的奶奶为了防止史某接触到袁某,在拉扯史某时,不慎将在老师身旁的袁某碰倒在地,袁某右下颌受伤,幼儿园老师随即带袁某到医院就诊。袁某父母起诉幼儿园,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事故发生在史某的奶奶阻止史某接触袁某的过程中,幼儿园虽然不可能对本案这样的突发事件提前预测并加以防范,但综合考虑袁某在幼儿园内发生的三次事故,可以认定幼儿园在管理、照顾、保护史某与袁某关系问题上有一定的失误,根据《民法典》1201条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根据袁某损伤后果、幼儿园过错程度,综合判定幼儿园赔偿袁某精神抚慰金。关于袁某法定代理人所要求的误工费、交通费等请求问题,其应向实际侵权人申请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

幼儿园对于在园内的幼儿所负有的教育管理、照顾、保护的职责,应视幼儿年龄和智力的差异而不同,注意义务的标准和内容也应与幼儿的年龄、智力发育状况、认识能力、防范风险能力等因素相适应。即使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如果幼儿园没有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要承担补充责任。

法律链接:

《民法典》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

《民法典》中关于幼儿园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规定在侵权责任编第1199条和第1201条。

第1199条规定,在没有第三方侵害的情况下,小朋友在幼儿园等遭受人身损害,幼儿园应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1201条规定,在第三方的侵害下,小朋友在幼儿园等遭受人身损害,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等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等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编辑:马忠德 责任编辑:山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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