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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典型案例

2020-04-27 来源:民族日报•中国临夏网  记者:梁永吉 通讯员 王若愚  浏览量:1568

     具有独创性的百科词条属于作品——刘某某诉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文字作品署名权纠纷案

    【典型意义】具有独创性的百科词条属于作品。在判断网络百科词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时,不应仅以本词条贡献者署名确定,还应充分考量本词条是否包含其历史版本贡献者的创作成果。确认百科词条可以获得著作权保护,可充分激发词条贡献者的热情,鼓励词条作品的持续创作和广泛传播。

    体现独创性的延时摄影应作为类电作品予以保护——周某某诉申屠某某侵害类电作品著作权纠纷案

    【典型意义】如果延时摄影具备独创性,则应作为类电作品予以保护。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网上销售延时摄影的行为构成侵权。本案判决界定了延时摄影的作品属性,有利于鼓励新技术在作品创作过程中的应用,为公众提供更为新颖、更加丰富的文化产品。

    未经许可“听音识剧”APP提供作品构成侵权——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箫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类电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典型意义】本案明确将他人作品剪辑后上传至自身服务器中,通过应用“听音识剧”功能,向用户提供涉案作品片段并实现在线播放,未经权利人授权构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不构成合理使用。本案判决突破外在的“创新”形式,认定信息网络中“提供作品”的标准。坚持“鼓励技术向善、维护技术中立、制止技术向恶”的裁判理念,将借创新技术手段不当利用作品的行为认定侵权,有助于规范网络传播行为,推动文化产业有序发展。

    为“陪看”提供影视作品及回看服务构成侵权——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类电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典型意义】直播平台的主播陪同网络用户观看影视作品的行为,不满足信息网络传播权“交互式”的行为特点,不构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但直播平台为“陪看”提供影视作品及回看服务的,构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在直播平台不断创新服务模式、提升用户体验的背景下,本案进一步明确了不得以创新为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以服务为名牟取不当利益的司法态度。

    在网络上介绍作品时应对作品权属进行合理审查——马某某诉青岛沃德利成工贸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一案

    【典型意义】在网络中介绍名人名作或者作品赏析,有益于传播、推广相关文化知识。但过程中应负有一定的审查、注意义务,所发表的内容应真实、可靠,避免产生侵权风险。

    通过虚拟交易方式确定著作权人实际损失——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诉北京途歌科技有限公司侵害美术作品著作权纠纷案

    【典型意义】作品的原始权利归属适用作品起源国的法律调整。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利用作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进行广告、代言意义上的使用,构成侵权。可通过虚拟交易方式确定著作权人的正常许可费,损害赔偿数额不应低于正常许可费,以发挥损害赔偿预防和警示侵权的作用。

    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超期履职且未查明事实作出的行政行为应予撤销——崇德动漫公司诉被告某区文化和旅游局作出的投诉答复、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案

    【典型意义】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投诉事宜时,在目前法律、法规关于处理期限并未作专门规定的情况下,应适用两个月的一般履责期限规定。同时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在处理过程中应尽到调查核实义务,不应遗漏投诉事项。本案判决有利于督促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加强规范执法意识。

    提供网盘资源分享链接的搜索服务构成帮助侵权——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内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典型意义】网络用户使用网盘存储文件的主要目的是备份而非分享。出于保护知识产权和网络用户隐私的考量,网盘禁止通用搜索引擎抓取网盘存储的内容。如果不对专用于网盘的搜索链接服务予以制止,将会使网盘成为侵权作品存储和分享的“乐园”,极大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本案判决有利于规范对网盘资源分享链接进行搜索的服务,维护清朗有序的网络空间。                  (据人民网)

编辑: 责任编辑:马忠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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