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论是出借还是偿还钱款,可以通过转账方式进行,比如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方便留存证据,并且最好有见证人在场。
钱借给别人,但借条被债务人撕毁,这钱还能要回来吗?日前,就大家关心的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马玉龙,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给大家解惑答疑。
案例一:
2017年4月,王某将4万元借给卜某,常某做保人提供担保。可到了还款时间,卜某给王某偿还两个月利息后,便再没还款,而且失去了联系。2017年底,由于找不到卜某,王某便到常某家中要钱。要钱过程中,常某提出要看借条原件,于是王某将原件拿给了常某看,谁知常某接过原件后就当场撕毁,而且拒不还钱。王某很气愤,只好将借条碎片捡了回去并粘好。由于找不到卜某,担保人常某也不还钱,王某便持着撕碎的借条诉至法院。
庭审中,王某拿着粘贴好的借条,要求卜某、常某偿还4万元及利息。而常某则辩称,卜某向王某借款4万确是事实,但王某上门要钱时,双方已经谈好1万元了结此事,当时他就还了1万元,所以才撕了借条。因此,自己不应再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本案关键在于,常某撕毁借条是因债务结清而撕毁,还是恶意撕毁,但这部分事实法院最终无法查清。在这样的情况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举证责任的分配尤为重要。因常某对于卜某向王某借款事实予以认可,故4万元借条本身真实性可以确认。那么即便借条已被撕毁,关于常某是否偿还借款以及1万元对价是否可以结清4万元债务的举证责任,仍然在常某一方。但常某无法举证证明,而且这一约定违背常理,故法院对于常某辩称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令卜某向王某偿还4万元及相应利息,常某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
案例二:
2018年3月,卢某将5万元借给谭某,可到了还款时间,谭某没有给卢某还款,而且失去了联系。2018年6月,由于电话联系不到谭某,卢某持借条到谭某家讨要,由于双方话不投机,发生了冲突,谭某一把抢过卢某手中的借条将其撕毁,卢某于是报警求助,民警现场处置并做了笔录。之后,卢某作为借款债权人将债务人谭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原告卢某作为借款债权人起诉债务人谭某,需要证明的对象是自己借给谭某钱的事实,其中最关键的证据是原始借条,借条记载了借款的金额以及还款的时间。但是原告恰恰没有了原件,只有一份借条的复印件提交给法庭。需要其他证据的印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卢某提供了与其一同前去讨债的弟弟的证人证言,由于证人与卢某是亲属关系,存在有利害关系,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该证据也属于待补强证据,需要其他证据的佐证,因此不能很好地补强借据复印件的证明力。卢某又提供了在谭某撕毁借条以后,自己曾经打电话报警,派出所民警曾经到场处理情况的证据线索。经过法院核实公安民警的出警记录,卢某的陈述属实。最终,法院根据上述证据,认定卢某主张的事实成立,判令谭某向卢某偿还5万元及相应利息。
马玉龙告诉记者,法院在审理事实无法查清情况下的案件时,将会通过举证责任的分配而进行裁判。根据《证据规定》的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等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民诉意见》的规定:“证据材料为复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因此,需要其他证据的印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同时,也提醒广大市民,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一定要注重证据的形成与保存,务必保存好你的原始证据,亲属证言的证明力十分有限。必要时善于拨打110报警电话,不论是出借还是偿还钱款,可以通过转账方式进行,比如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方便留存证据,并且最好有见证人在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