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正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为严防疫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全州交通运输、公安部门针对疫情防控期间非法营运车辆违法行为开展联合执法,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非法营运车辆”是指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包车客运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车辆(包括:大中小型客车等社会车辆)。
二、严厉打击全州范围内非法经营的“黑车”,一经发现立即查扣。严禁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车辆从事营运活动,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三、严禁单位和个人在全州范围内人员集中地、汽车站及周边以任何形式揽客、拉客扰乱公共秩序以及从事非法营运、租赁车辆等不规范经营行为。严禁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在任何情况下利用私家车从事非法营运。
四、严禁汽车租赁公司以汽车租赁为名变相从事非法营运;严禁单位和个人利用公众号、微信群、QQ群、电话等形式以“拼车”“顺风车”为名,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包车客运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五、坚决查处和打击有组织的非法营运车辆团伙,对涉及刑事犯罪的,依法严厉追究刑事责任。对所有车辆在高速公路上甩客、下客行为,公安交警部门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罚。对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由公安部门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公安机关将与交通运输部门联合执法,加大对非法营运车辆扰乱疫情防控期间正常出行秩序的打击力度。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和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应充分认识打击非法营运车辆的紧迫感和重要性,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各类非法营运的“黑车”,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不受侵害。鼓励广大市民积极举报、提供非法营运线索及证据,坚决防止疫情通过非法营运渠道传播。
举报电话:0930-6216957 0930-6388611
临夏州交通运输局
临夏州公安局
2022年3月21日



